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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9-01 15:43:16 来源: 点击:

 

第一章
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工作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档案工作法律、法规及《延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院档案,是指学院在各项工作活动中,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
第三条 学院档案反映学院建立、发展的历史过程、历史沿革,是学院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凭证。因此,必须由学院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。

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维护学院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。学院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整体发展规划,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。

 

第二章 档案工作网络和档案馆基本任务

 

第五条 我院档案工作由一位院领导分管,各院(系、部、中心)、处(室、馆)分别由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。

第六条 学院档案馆挂靠在院长办公室,它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又是保存和提供本院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,其业务受陕西省教育厅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,同时接受陕西省档案局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根据需要,配备1名兼职档案人员,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日常管理和年终立卷归档工作,各部门的档案人员业务上受院档案馆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八条 学院档案馆的基本任务

一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、政策;

二、制订本院档案工作规划、计划和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;

三、负责对本院各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检查;

四、负责全院各类档案及重要资料的收集(接收)、整理、保管、鉴定、统计和利用工作;

五、负责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,汇编档案参考资料,开发档案信息;

六、负责全院专()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;

七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的教育工作;

八、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其它档案业务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档案人员编制、经费和设备

 

第九条 档案馆人员编制,根据学院发展规模、每年档案递增的数量和库藏档案总量等实际需要确定。档案专职人员应配备政治上可靠、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和档案业务知识、符合机要人员条件的干部。

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,热爱档案事业,忠于职守,坚持原则,遵守纪律,刻苦钻研业务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。

第十一条 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应相对稳定,确因工作需要须调离岗位时,须报档案馆核备并选好人员做好接替工作。

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学院预算,专款专用。

第十三条 学院应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,并配置必要的恒温、恒湿设备,以满足档案管理、保护的需要。

第十四条 学院应有计划地为档案管理部门配置检索、复印、录音、照像等设备,为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。

 

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、移交和接收

 

第十五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和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和系统的基础,因此,必须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。

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把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、规章制度以及教学、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。在布置、检查、验收、总结各项工作时,同时布置、检查、验收、总结档案工作,做到每项工作者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。

第十七条 全院各类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形成的、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声像资料,必须按照规定,及时归档,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据为己有。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,档案室应通过征集、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。

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文件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,各类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按本院“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”进行整理、立卷,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。档案馆应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。

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根据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,及时接收各立卷部门移交的档案,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条 档案馆接收的档案,应符合本院有关案卷质量标准要求。

 

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、利用

 

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对保存的全部档案,要进行科学的分类、编目、排列上架、编制检索工具,逐步实行档案的现代化管理。

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要确保档案的安全。档案库房要有专人管理,并具有防盗、防火、防尘、防强光、防高温、防有害气体等“八防”措施。

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要努力研究档案保护技术,对已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或复制,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。

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,对档案的收进、移出及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登记、统计,按照上级规定,准确编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,及时上报。

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要定期对所保存的档案和资料的保管、保密情况进行检查,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并向有关领导报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院保存的全部档案,主要供本院利用,本院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凭有效身份证件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,均可查阅和利用属公开范围的档案。

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或个人,需要查阅本院档案时,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,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一般档案,如需查阅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的重大秘密,则应经档案工作主管院长批准。

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,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、制定档案借阅办法,设立阅览室,为利用者提供方便。

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提供档案利用时要严加控制。

一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;

二、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
三、涉及个人隐私的;

四、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第三十条 对于重要的、珍贵的以及上级控制利用的档案和资料,一律不外借,仅供在档案馆内查阅。

 

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

 

第三十一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:永久、长期、短期三种,确定的原则是:

一、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,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,列为永久保管;

二、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,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,列为长期保管;

三、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,列为短期保管。

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,鉴定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,由有关业务部门、档案馆组成鉴定小组,其职责是:

一、审核本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;

二、确定本院各类档案鉴定的原则、标准和方法;

三、调整库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;

四、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,并提出存毁意见。

第三十三条 过期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通过鉴定后应及时销毁。销毁档案,要由鉴定小组写出报告、编造清册,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。销毁时,要指定专人监销,严防失密。销毁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三十四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
 

第七章 考核、奖励和处分

 

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档案工作要建立检查、考核和评比制度,明确岗位职责,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、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,年终进行考评。

第三十六条 凡热爱档案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,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一、文件收集齐全完整,规范整理并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归档者;

二、向学院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者;

三、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者;

四、在档案的收集、管理、提供利用等方面,成绩突出,为学院节约大量资金者;

五、对安全保护档案,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,使档案免受重大损失者;

六、同破坏、盗窃、损毁档案的坏人、坏事进行英勇斗争,事迹突出者。

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一、损毁、丢失、变卖、盗窃或擅自销毁档案者;

二、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、资料据为己有,拒绝或者不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归档者;

三、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印、公布档案者;

四、涂改、伪造档案者;

五、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机密,从档案中向他人提供情报者;

六、由于领导对档案工作不重视,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使档案遭受重大损失者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 
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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