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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工作保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09-01 15:58:37 来源: 点击:

档案工作保密制度

 

为确保档案秘密,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安全和利益,根据国家《保密法》和《档案法》及有关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,认真执行国家《保密法》及有法规和本院保密制度,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

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。

第三条 对不归档的重要秘密文件材料及由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,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,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。平时办公废纸、废件、重复件、不得随意丢掉,必须销毁。

第四条 在档案整理工作中,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,分别组卷,并在秘密档案的“案卷封面”和“案卷目录”中注明“秘密”或“机密”字样,以引起利用工作时注意,防止泄密。

第五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,不得随便堆放,必须置放于柜内,妥善保管。

第六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,调动工作时,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。

第七条 档案库存必须配合安全防范设施,未经管理(或本室)人员同意,一律不得入内。

第八条 若需借出,应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借出,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。

秘密级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,只供在档案阅览室查阅。

第九条 供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的档案材料,须凭部门介绍信,并经档案馆领导和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

第十条 复印秘密档案材料,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。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、份数、日期,并同原件一样管理。

第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。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,提请学校给予表扬、奖励;对遗失、泄露秘密级档案者,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理处分。泄密严重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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